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81执1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俊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全,陈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1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炳全,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代理人:蓝兴生。被告:陈俊平,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炳全与被执行人陈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33337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国土、工商等协助部门的财产状况。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俊平名下车牌号:闽F×××××汽车,因该车属“黄标”车辆,依据规定应予以强行报废,作出裁定提取该车辆被强行报废的车辆补贴金。此外,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出具了书面的和解协议:由第三人张秋琴代为偿还借款本息35万元,从2017年8月起,每月偿还10万元至款还清为止。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志平人民陪审员  陈凌雪人民陪审员  韩高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艳虹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