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7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7785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7785号原告:肖某,女,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王某,男,1982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颜莉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