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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7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7785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7785号原告:肖某,女,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王某,男,1982年1月3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颜莉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