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颜泽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平顶山中祥新龙煤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泽昌,平顶山中祥新龙煤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颜泽昌,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被执行人平顶山中祥新龙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宏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于顺德,该公司董事长。案由:承揽合同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颜泽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平顶山中祥新龙煤业有限公司、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执12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