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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7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翠金花与那仁满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翠金花,那仁满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7891号原告:翠金花,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那仁满达,男,46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翠金花诉被告那仁满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翠金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翠金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翠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翠金花负担。审判员  佟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乌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