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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金静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静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闽01刑更4284号罪犯金静,男,1990年1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彝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闽0122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9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9月20日以“在减刑审理期间该犯涉嫌漏罪被闽侯县公安局提回重审”为由,��本院提交《关于撤回对罪犯金静减刑建议的函》,决定撤回对罪犯金静的本次减刑。本院认为,罪犯金静在刑罚执行期间,因涉嫌漏罪被提回重审,不具备确有悔改表现,不具备法定的减刑条件,准许福建省仓山监狱撤回对罪犯金静提请减刑的建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撤回对罪犯金静提请减刑的建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