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曹福利与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后高庄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福利,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后高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2273号原告:曹福利,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生,住保定市竞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安,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后高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后高庄村。法定代表人:刘锁柱,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曹福利与被告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后高庄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曹福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福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马 长 江审判员 卢 清 江审判员 何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苑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