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田野与徐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野,徐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085号原告田野,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被告徐克伟,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野与被告徐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司马思品人民陪审员 邵 明 付人民陪审员 许 玉 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学 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