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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行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会儒与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21行初72号原告刘会儒,女,汉族,1963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被告岳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路69号。法定代表人任三星,局长。委托代理人钟杨,岳阳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铭,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儒诉被告岳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登记行为一案中,因该案漏列了被告岳阳县人民政府,经法院释明,原告刘会儒主动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会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会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刘会儒承担。审 判 长  郭林梅人民陪审员  戴旻睿人民陪审员  易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