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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2561号原告:李某,男,199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巨田,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姜某,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某,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计2870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佟 薇审 判 员  陆冬梅人民陪审员  徐明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