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2561号原告:李某,男,199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巨田,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被告:姜某,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凌海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某,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740元,减半收取计2870元,由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佟 薇审 判 员 陆冬梅人民陪审员 徐明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