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7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吴安庆,洪丽菊,北京川凯茨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洪金树,北京市海豪宏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71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二号六层。负责人:马琳,行长。委托代理人:韩鸿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泽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吴安庆,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洪丽菊,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北京川凯茨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学城恒富中街2号院1号楼4938室。法定代表人:吴安庆。被执行人:洪金树,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北京市海豪宏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1273室。法定代表人:孙水玉。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吴安庆、洪丽菊、北京川凯茨流体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凯茨公司)、洪金树、北京市海豪宏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豪宏达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吴安庆、洪丽菊、川凯茨公司、洪金树、海豪宏达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本院已执行到位金额30706.92元,已发还本案申请人。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安庆、洪丽菊、川凯茨公司、洪金树、海豪宏达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安庆、洪丽菊、川凯茨公司、洪金树、海豪宏达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毅强审判员 张瀚文审判员 李小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