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3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晓京与李如山、李延新、李林、李晓东继承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京,李如山,李延新,李林,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703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京,女,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石油仪器一厂退休工人,住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十一道巷2号院9号楼。被执行人:李如山,男,193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院退休干部,住西安市新城区皇城东路50号。被执行人:李延新,女,194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未来出版社退休干部,住西安市莲湖区南小巷9号未来出版社家属院中单元501号。被执行人:李林,男,1949年7月5日出生,汉族,省机电设备总公司退休干部,住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6号3196。被执行人:李晓东,女,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国家发改委经济与管理研究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1号院2号楼1603。本院在执行李晓京与李如山、李延新、李林、李晓东继承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6)陕010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如山、李延新、李林、李晓东在银行的存款(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