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3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临沂高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纪祥云、裴家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高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纪祥云,裴家红,孙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875号原告:临沂高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与沂蒙路交汇金鼎国际广场1号楼29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59043363L。法定代表人肖开慧,总经理。被告:纪祥云,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营南县。被告:裴家红,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费县。被告:孙娇,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高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纪祥云、裴家红、孙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高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