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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38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临沂高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纪祥云、裴家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高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纪祥云,裴家红,孙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3875号原告:临沂高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与沂蒙路交汇金鼎国际广场1号楼29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59043363L。法定代表人肖开慧,总经理。被告:纪祥云,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营南县。被告:裴家红,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费县。被告:孙娇,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高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纪祥云、裴家红、孙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高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