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军停与被告李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停,李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803号原告:孙军停,男,汉族,1964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东,男,汉族,1967年08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原告孙军停与被告李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书中所列“被告李卫东”与到庭参加诉讼的“李卫东”非同一人,主体信息不符,属于主体存在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军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雨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