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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军停与被告李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停,李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803号原告:孙军停,男,汉族,1964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东,男,汉族,1967年08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原告孙军停与被告李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书中所列“被告李卫东”与到庭参加诉讼的“李卫东”非同一人,主体信息不符,属于主体存在瑕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军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雨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旭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