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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5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5626李晨与姜荣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姜荣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5626号原告:李晨,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姜荣基,男,199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李晨诉被告姜荣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晨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晨撤诉。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原告李晨负担。审判员  蒋杂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培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