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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7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745号之三申请人范某某,男,1967年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06日向被执行人马某某等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某某至今未履行。经查马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高平镇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马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高平镇营业所62179849600000132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667.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相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