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5187张国勇与王树权、钟宏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勇,王树权,钟宏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187号原告:张国勇,男,39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宏,盱眙县马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树权,男,47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钟宏新,男,48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张国勇与被告王树权、钟宏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张国勇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勇负担。审判员 程益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