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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5187张国勇与王树权、钟宏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勇,王树权,钟宏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187号原告:张国勇,男,39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权宏,盱眙县马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树权,男,47岁,汉族,住盱眙县。被告:钟宏新,男,48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张国勇与被告王树权、钟宏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张国勇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勇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勇负担。审判员  程益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