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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3369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琳,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洁(×××),女,汉族,1990年10月2日出生,现住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八一中路*号楼*单元***室。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海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