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陈荣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陈荣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889号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0000L。法定代表人:熊志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陈荣建,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荣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荣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15元,减半收取3607.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涂国煌人民陪审员 喻德枝人民陪审员 余科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柱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