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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3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蒋西亮与王周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西亮,王周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民初3970号原告:蒋西亮,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周全,男,1983年5月8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告蒋西亮诉被告王周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西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周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西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519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6日,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无纺布,双方经结算,被告至今欠原告货款35192元,为此,出据了欠据一份。该欠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王周全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业务往来,被告王周全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无纺布。2015年2月16日,被告王周全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蒋西亮无纺布(10.76吨)款共计45192元,2015年2月13日还10000元,仍欠35192元。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后该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欠条能够证实被告尚欠原告无纺布款35192元的事实。原告向被告供货后,被告应及时支付相应货款,其拖欠货款不予支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周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周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蒋西亮剩余货款351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秀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