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405号之一
被执行人:于杰,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杰犯盗窃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于杰罚金人民币53000元、退赔被害人郭某人民币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于杰名下存款人民币2001.40元并退赔被害人郭某。现被执行仍在押且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除已执行的人民币2001.40元之外,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判决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朔
代理
审判员 孙晓炜
代理
审判员 戴世琪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