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4民初136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卢珊与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珊,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3630号之一原告:卢珊,女,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庆翔,男,1991年9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第5层自编号505房。法定代表人:黄明中。原告卢珊诉被告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卢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53元,财产保全费4096.29元,由原告卢珊负担。审 判 长  杜轶群人民陪审员  黎冬梅人民陪审员  叶美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