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戚仕阶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仕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98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戚仕阶,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仪陇县,文盲,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800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6日被羁押,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辩护人茹燕苗,北京甲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7〕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仕阶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洪元、书记员刘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仕阶及其辩护人茹燕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25日1时39分许,被告人戚仕阶驾驶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路新发地桥北东侧时,将由东向西步行至此的郭某1撞倒,致郭某1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戚仕阶驾车逃逸。2017年4月8日21时许郭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戚仕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郭某1无责任。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戚仕阶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查获。针对起诉的事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告人戚仕阶的供述,证人陈某、戚某1、戚某2、童某、郭某2、郭某3、刘某、张某、桑某、解某、邹某、百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为证。认为被告人戚仕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戚仕阶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戚仕阶无前科,没有犯罪记录和其他违法行为;其事发后用手机拨打了120电话,并将被害人挪至路边,防止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其在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后积极筹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当庭认罪,自愿接受有罪判决;建议对被告人戚仕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处以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1时39分许,被告人戚仕阶驾驶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路新发地桥北东侧时,将由东向西步行至此的郭某1(男,殁年54岁)撞倒,致郭某1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戚仕阶驾车逃逸。2017年4月8日21时许郭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戚仕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郭某1无责任。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戚仕阶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电话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5日凌晨,我丈夫戚仕阶驾驶电动三轮车,我坐副驾驶。我们去南苑医院那边拉垃圾。我们装完垃圾准备回住处。我们沿着南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我们走的是非机动车道,走到新发地北桥下,刚进路口,就听到左侧反光镜响了,我们就把车停到桥底下。我和戚仕阶就下车了,看到有一个人躺在地上。我丈夫戚仕阶打了120叫救护车。当时路边还停着一辆面包车,从面包车上下来一个人,我们三个人就把地上躺着的伤者挪到路边去了,挪到新发地北桥东北角三角地绿化带西侧马路牙子上,然后我和我丈夫戚仕阶就驾车离开现场回住处了。2、证人戚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5日凌晨,我打了110报警。当天晚上我驾驶垃圾车在新发地北桥东侧等红绿灯时,看到地上躺在一个人,我就打110报警了。我不知道我父亲戚仕阶发生交通事故。2017年3月31日16时许,我才知道我父亲出事了。3、证人戚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5日1时49分,我父亲戚仕阶给我打电话说没办法帮我拉垃圾了,说车在新发地桥北东侧坏了。电话里听着有些慌张,我又给我父亲打电话问他怎么回事,我父亲才告诉我说在新发地桥北东侧开车撞人了。我问我父亲打急救电话了吗,他说打电话了。4、证人童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5日凌晨,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路新发地北桥东侧发生一起电动三轮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行人是个男的,大约40多岁,在事故中受伤。事发时我就坐在我的面包车里司机的位置,距离事故现场不到10米的距离。当时我在车内低头玩手机,听到响声后马上抬起头向前看,发现有一辆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新发地桥下后就停下了,同时我还发现在三轮车后边,路面还躺着一个人,是头朝西脚朝东躺着的。这时,我发现从三轮车那边跑过来两个人,是一男一女,男的是从车的左侧向后跑,女的是从车的右侧向后跑的。这两个人跑到倒地的人跟前时,我就下了车,也走到伤者跟前看了看,发现伤者是个男的,一动不动。其中那个女的还扶着伤者,并喊他“大哥、大哥”,但伤者什么反应都没有。那个男的跟我说打120急救了,并说手机不行,然后他就借我的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来他和那个女的就准备抬那名伤者,但他俩抬不动,就喊我帮忙,我就过去和他们两个一起把伤者抬到了东北角的马路牙子上。我就上了我的车。然后那一男一女就往电动三轮车那跑,上车就开车跑了,是那个男的开车走的。5、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5日2时50分左右,我接到我小叔电话,说我父亲出事了,在新发地北桥桥底下。我跑过去,到新发地北桥没发现我父亲,我给我父亲手机打电话,是救护人员接的,他跟我说让我去丰台医院。6、证人郭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5日早6点左右,我接到郭玉和给我打的电话,他说北京民警用郭某1的手机给他打电话通知的,说郭某1在丰台区新发地北桥出事了,人伤的特别重,人已被120拉走了,去了丰台医院。……郭某2给郭玉和打电话说准备把郭某1拉回老家治……当时郭某1一直处于昏迷,不能讲话。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25日1时45分,中心给我布置任务,说新发地北桥有事故,需要我们去。我们与报案人联系,对方接通电话后说了几句话,但我们也听不清。后来我们去新发地北桥附近找了好久也没有找到。我们再次给报案人联系,电话没人接了。我们从新发地北桥往南一直找到西红门收费站,又从收费站掉头回来,由南向北找,依旧没有找到。中心给对方也联系不上,就让我们回去了。3时28分,我们接到第二个任务,说在新发地北桥东北桥草丛里有一个酒后的。到现场后,我们看到一男的倒在新发地北桥东北角三角地西侧,上半身在马路牙子上,下半身在马路上。现场有一个环卫工人,说是这个环卫工人报的案。报案电话应该是伤者自己的手机打出来的。我们去现场后了解到是这个环卫工人报的110。我们到后不久,警察也到了。警察用伤者手机找到家属。我们一起去的丰台医院北院,到医院后我们便走了。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南治村中心卫生院的医生,郭某1是2017年4月8日大约11时入住我院,入院时郭某1是昏迷状态,无法交流,诊断为外伤性脑出血。2017年4月8日21时40分,郭某1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9、证人桑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丰台医院的医生,郭某1是2017年3月25日5时45分在我院就诊,是我的病人。郭某1当时是深度昏迷,头颅CT显示是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病情较重。家属要求转院至天坛医院。10、证人解某的证言证实:我是丰台医院的医生,郭某1是2017年3月25日早上来我院看病,我是值班医生。郭某1入院时处于昏迷状态,经过听诊检查,其肺部无异常,没有发现肺部有其他疾病,蛛网膜下腔出血。经会诊,郭某1被转至天坛医院救治。11、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天坛医院的医生,郭某1是2017年3月25日早上来我院急诊,当时郭某1昏迷,不能交流。当时,根据家属拿来的头颅CT,郭某1的伤已经很重了,如果手术,风险极大。12、证人百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法医,郭某1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颅骨骨折、颅脑损伤,在治疗过程中继发肺部感染,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其死亡原因与其伤情有因果关系。1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确定被告人戚仕阶为全部责任,郭某1为无责任。14、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郭某1在此次事故中造成颅骨骨折、颅脑损伤,在治疗过程中继发肺部感染,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15、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无号牌三轮车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16、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110接处警记录证实:证人郭某3及证人戚某1报警的情况。17、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图补充说明及交通事故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31日15时30分对事故现场勘查、制图,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存档。18、诊断证明书及病历证实:被害人受伤后救治的情况。19、视听资料证实:民警执法记录仪的录像。20、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戚仕阶无驾驶资格,涉案车辆未登记情况。21、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郭某1于2017年4月8日死亡。22、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戚仕阶在发生事故时无驾驶资格。2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戚仕阶于2017年4月1日因交通事故逃逸,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800元。2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据、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戚仕阶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5万元,达成赔偿协议,并予以给付。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戚仕阶予以谅解。2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戚仕阶的身份情况。26、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戚仕阶于2017年3月31日到案的情况及本案的破获情况。27、被告人戚仕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25日零点,我驾驶垃圾车从丰台区南苑医院对面的市场拉垃圾,车上坐着我爱人陈某。我拉完垃圾准备回银地家园分拣站,沿南苑西路走到丰台区新发地北桥,我由东向西准备过路口,刚进路口,驾驶员这侧反光镜就撞上什么东西背过来了。我就把车停到新发地北桥下,我跟我爱人就下车查看,看到地上躺着一个人,我就赶紧报了120。路口东北角停着一辆面包车,从面包车上下来一个人。我怕路口过车发生二次事故,就喊面包车上下来的这个人过来搭把手,我跟我爱人和面包车上下来的这个人把伤者抬到新发地北桥东北角三角地绿化带西侧的台上边。然后,我跟我爱人上车就走了。我走的时候救护车也没来,后来120给我打过一次电话,问我在哪儿,我说在肛泰医院的牌子下面。后来120又给我打电话,我没接到。我有驾驶证,准驾车型D,2015年六年期满应该换本,我没回老家就没换本。现在状态是注销可恢复状态。戚某1当天去现场用伤者手机报120我不知道。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戚仕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戚仕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戚仕阶事发后用手机拨打了120电话,并将被害人挪至路边,防止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处以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戚仕阶在案发后虽然用手机拨打了120电话,但其并未在现场等候救护人员,也未参与抢救,而是选择逃逸。故被告人戚仕阶不符合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条件,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戚仕阶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本院对被告人戚仕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戚仕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戚仕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6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魏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思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