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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5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5294号原告:杨某1,现住榆树市。法定代理人:王某,现住榆树市被告:杨某2,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