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5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5294号原告:杨某1,现住榆树市。法定代理人:王某,现住榆树市被告:杨某2,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