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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亚敏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敏,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3835号原告:李亚敏,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35号楼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963405XW。法定代表人:程维,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敏与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亚敏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庆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