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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9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昕菲、张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昕菲,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9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昕菲,2009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刘昕菲父亲,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张琴,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琴银行存款冻结。现因执行需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琴银行账户17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玉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