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赵云得与张荣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得,张荣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民初4940号原告:赵云得,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张荣利,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云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荣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云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货款7755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1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化肥,并出具借据一枚,尚欠7755元至今未���,故起诉请求被告偿还。被告张荣利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有被告为其出具的借据、返货单及被告提交的收据佐证,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荣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赵云得77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邮寄费2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周艳玲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尹淑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