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02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娄底市龙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颜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底市龙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颜美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3107号原告娄底市龙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青山街二弄珀金玫瑰园26栋101号。法定代表人姚胜和。被告颜美阳,男,汉族,1975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市龙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颜美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娄底市龙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以其已与被告颜美阳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颜美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市龙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底市龙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按法律规定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娄底市龙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念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