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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林达、李翠萍与广州永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达,李翠萍,广州永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林达,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李翠萍,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许亮,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永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5号811房,组织机构代码70839499-X。法定代表人:陈建新。关于林达、李翠萍与广州永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45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龙口横街8号509房(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的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承担仲裁费140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2017年5月9日,本院依法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涉案房产的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但被退回,该委要求提供标注明确办证部位的附图,本院依法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出协助查询函,调取了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龙口横街2-12号(双号)三至九层平面图、查丈原图、房地产平面附图等资料,但上述资料均未标注涉案房产具体位置。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10月11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仍无法标注涉案房产具体位置,暂无法办理涉案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1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标注涉案房产的具体位置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昌 森执行员 欧阳浩贤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震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