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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3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合肥为民电源有限公司与上海山丽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为民电源有限公司,上海山丽信息安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3916号原告:合肥为民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为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岩,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山丽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军刚。原告合肥为民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山丽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合肥为民电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为民电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为民电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为134元,由原告合肥为民电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祁晨娉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