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执异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与从化市龙潭经济发展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从化市龙潭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豪艺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锐捷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4执异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河滨南路23号。法定代表人:黎敏,职务: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从化市龙潭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现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潭墟。法定代表人:张昔玲。第三人:广州市豪艺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106国道旁自编3号3号铺,组织机构代码:30445212-9。法定代表人:岑连坤,职务:董事长。第三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6、27楼,组织机构代码:79297608-6。法定代表人:林波,职务: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广州市锐捷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窖口街23号西区自编号第3幢二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4401016993427048。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从化支行”)申请执行从化市龙潭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龙潭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6)从法执字第580号】过程中,第三人广州市豪艺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艺诗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该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以(2017)粤0184执异89号案立案审查。为此,第三人豪艺诗公司向本院提交了:1.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广东分行营业部”)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签订的《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3.农行广东分行营业部与粤财公司共同发布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4.粤财公司与广州市锐捷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捷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5.粤财公司与锐捷公司共同发布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6.锐捷公司与豪艺诗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7.锐捷公司与豪艺诗公司共同发布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8.(2005)从法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9.(2006)从法执字第580号民事裁定书;10.锐捷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经审查,中国农业银行从化鳌头支行诉龙潭公司、从化市鳌头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从法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一、被告龙潭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清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计付利息(从1997年3月21日至1997年12月15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1997年12月1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从化鳌头支行;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从化鳌头支行要求从化市鳌头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144元由龙潭公司承担。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从化鳌头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06)穗从法执字第580号案立案执行。后中国农业银行从化鳌头支行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农行从化支行承接。2015年9月24日,农行广东分行营业部与粤财公司签订《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编号:2015农银粤营委批转分137号),约定农行广东分行营业部将其对龙潭公司共计3笔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主债权之从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主债权对应的保证、抵押、质押等一切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同转让给粤财公司。因主债权及从权利产生的其他相关权利和权利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项下依法可向债务人追索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权,随主债权一同转让给粤财公司。2015年10月22日,农业银行广东分行营业部与粤财公司在南方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内容为:“2015年9月24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下称‘农行广东分行营业部’)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粤财公司’)签署《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农行广东分行营业部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担保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权、抵押担保权、质押担保权等)以及附属合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与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就债务清偿事宜所达成的还款协议、债务重组方案、补充协议等合同项下权益)一并转让给粤财公司。农行广东分行营业部和粤财公司现联合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承继人、担保人及其承继人、相关债务承接主体、清算主体以及其他义务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粤财公司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及/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粤财公司作为上述债权(含相应担保债权、附属合同权益等)的受让方,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承继人、担保人及其承继人、相关债务承接主体、清算主体以及其他义务人,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粤财公司协商还款或债务重组。特此公告。”公告列表第137项包含本案债权。2016年10月26日,粤财公司与锐捷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GDFAMC01-2016094),约定粤财公司将其从农行广东分行营业部受让的142户不良贷款债权及相关的全部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权利、抵押权、质押权等)(详见附件一)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中包含本案债权。2017年5月26日,粤财公司与锐捷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分户协议》(协议编号:CSM201705004),约定粤财公司将其对债务人龙潭公司《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97年龙字第971203号、96年06字第03号、96年12字第03号】项下的债权转让给锐捷公司。2017年6月15日,粤财公司与锐捷公司联合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内容为:“2016年10月26日,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粤财公司’)与广州市锐捷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锐捷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合同》,粤财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担保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权、抵押担保权、质押担保权等)以及附属合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与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就债务清偿事宜所达成的还款协议、债务重组方案、补充协议等合同项下权益)一并转让给锐捷公司。锐捷公司与粤财公司现联合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承继人、担保人及其承继人、相关债务承接主体、清算主体以及其他义务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锐捷公司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及/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锐捷公司作为上述债权(含相应的担保债权、附属合同权益等)的受让方,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承继人、担保人及其承继人相关债务承接主体、清算主体以及其他义务人,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锐捷公司协商还款或债务重组。特此公告。”公告列表中第16项包含本案债权。2017年6月15日,锐捷公司与豪艺诗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锐捷公司将其对债务人龙潭公司《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97年龙字第971203号、96年06字第03号、96年12字第03号】项下的债权转让给豪艺诗公司。自豪艺诗公司付清上述本户债权的转让价款之日起,上述贷款债权及其相关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归豪艺诗公司所有,有关该债权的一切权利义务、收益、风险和责任追溯至基准日(即2016年4月20日)起归豪艺诗公司。2017年6月22日,锐捷公司与豪艺诗公司联合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内容为:“2017年6月15日,广州市锐捷合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豪艺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依法享有对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一并转让给广州市豪艺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以公告方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请借款人或担保人、担保人的承继人筹集资金,向广州市豪艺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附表中包含本案债权。后锐捷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将本院涉被执行人龙潭公司的案件【(2006)从法执字第575、579、58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豪艺诗公司。本院认为,农行广东分行营业部与粤财公司签订《委托资产分户转让协议(债权)》、粤财公司与锐捷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锐捷公司与豪艺诗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经本院审查合法有效,且每次债权转让后,相关当事人均在南方日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告知相关义务人债权转让事宜,故第三人豪艺诗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广州市豪艺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06)从法执字第58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吴 建审判员 梁冠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