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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特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育翔、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育翔,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特206号申请人:张育翔,男,汉族,1995年2月6日出生,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吴凤霞,青岛黄岛正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商厦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8098406T。负责人:贾斐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太亭,公司职员。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育翔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育翔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11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张育翔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1500元。此款于2017年11月11日前付清(户名:张育翔,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岛文化路支行,账号:62×××99)。二、张育翔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交通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今后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育翔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经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史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