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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5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云南畅恩医药有限公司与王兴梅、张金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畅恩医药有限公司,王兴梅,张金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1301号原告:云南畅恩医药有限公司。被告:王兴梅,女,1984年1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被告:张金磊,男,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原告云南畅恩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梅、张金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云南畅恩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畅恩医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畅恩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由被告王兴梅负担。审判员 孙 晓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亚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