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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兴国与宣恩县熔建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国,宣恩县熔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404号原告刘兴国,男,生于1963年2月23日,土家族,住宣恩县,被告宣恩县熔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贡水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908D07C。法定代表人黄金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兴国诉被告宣恩县熔建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兴国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原告刘兴国负担。审判员  陈升霄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