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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57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韦某与广州市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湾分公司、广州市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广州市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湾分公司,广州市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初5741号原告:韦某,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被告:广州市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湾分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丁某,职务经理。被告:广州市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郑某,职务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懿芸,女,199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广州市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雯婷,女,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系广州市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湾分公司职员。原告韦某与被告广州市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湾分公司(以下简称城某物业某湾分公司)、广州市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被告城某物业某湾分公司和被告城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懿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城某物业某湾分公司赔偿失业救济金13650元;2.判令被告城某物业某湾分公司赔偿医保金3500元;3.被告城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城某物业某湾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5月24日终止,因被告城某物业某湾分公司并未向原告出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导致原告无法办理领取失业救济金手续;且导致原告无法在失业期间享受社保基金为原告购买的医保。城某物业某湾分公司和城某公司共同辩称:1.原告要求我方支付7个月的失业救济金及医保金,但双方此前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因此在该纠纷二审判决生效前我方无法出具离职证明。2.即使我方未及时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原告本次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待遇,但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原告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依法予以保留,并在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因此,我方并未造成原告损失,故无需赔偿。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韦某和城某物业某湾分公司于2008年11月3日建立劳动关系并存续至2016年5月24日,前述期间城某物业某湾分公司已为韦某缴纳包括失业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016年6月8日,韦某因劳动争议纠纷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韦某与城某物业某湾分公司自2008年11月3日至2016年5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城某物业某湾分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该纠纷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审理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生效判决,即判决城某物业某湾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韦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017年5月22日,城某物业某湾分公司向韦某出具《离职证明》,主要内容为“兹有韦某于2016年5月24日与我司终止劳动关系”。随后,韦某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城某物业某湾分公司和城某公司连带赔偿其失业救济金13650元和医保金3500元。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裁决,驳回韦某全部仲裁请求。韦某不服,遂提起本诉。本院认为,《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本案中,虽然城某物业某湾分公司没有及时向韦某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致使韦某在本次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根据上述规定,韦某本次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依法予以保留并在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即韦某本次失业保险待遇可在再次失业时一并享受。因此,韦某不存在实际损失,城某物业某湾分公司亦并未损害韦某本次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综上所述,韦某请求城某物业某湾分公司、城某公司连带赔偿失业救济金和医保金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慧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伍燕燕严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