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9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董志娟与被告温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娟,温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9942号原告董志娟,女,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温成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志娟诉被告温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志娟未能提供被告温成龙的准确地址,经本院向原告董志娟多次告知,原告董志娟仍未能提供被告温成龙的准确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董志娟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董志娟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温成龙送达诉讼材料,且经本院依法告知之后,原告董志娟仍未提供被告温成龙的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志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凡艺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人民陪审员 姜桂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