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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尹润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润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1686号被执行人:尹润珠,曾用名君运珠,女,1967年8月16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道县。被执行人尹润珠因盗窃罪涉及财产刑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本案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本院(2015)门刑二初字第0010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尹润珠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曾于2017年8月14日委托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尹润珠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并参照民事执行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尹润珠应缴罚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目前,尹润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景松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王锦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向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