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财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重庆盘龙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盘龙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盘龙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盘龙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财保432号申请人:重庆盘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重庆盘龙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申请人重庆盘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盘龙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保全,案外人刘友富自愿提供其位于渝北区龙溪街道华怡路18号黄金堡B幢1-1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盘龙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晓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瑜[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