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财保9号申请人陈信勇与被申请人周其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信勇,周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财保9号申请人:陈信勇,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紫阳县城关镇。被申请人:周其斌,男,1970年4月15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紫阳县城关镇。被申请人周其斌因矿上投资,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申请人陈信勇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两个月内归还,该笔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周其斌未按照约定归还,现申请人陈信勇查明被申请人周其斌在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紫阳县管理部有公积金存款,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责任,申请人陈信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周其斌在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紫阳县管理部公积金存款,并停止支付存款捌万元整。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陈信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其斌在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紫阳县管理部公积金存款捌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从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案件申请费730元,由申请人陈信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施恒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颜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