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建飞、唐东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飞,唐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建飞,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唐东华,男,1978年10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飞与被执行人唐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6)赣0726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本案执行标的15207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唐东华长期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经采取查询措施,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清平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