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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申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利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477号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献忠,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乃至,男,1963年3月17日生。被告申利华,女,1982年6月18日生。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申利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州市合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庆兵审判员  康素敏审判员  杨海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超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