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张梦妍与沧州市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妍,沧州市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913号原告:张梦妍,女,汉族,1995年5月11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生,河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沧州市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宗循,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树忠,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梦妍与沧州市万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梦妍撤诉。诉讼费525元,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