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7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挺与蔡良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挺,蔡良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7338号原告:吴挺,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峰,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良君,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吴挺与被告蔡良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皮款77500元,并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至法院确定履行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蔡良君向原告吴挺购买皮料,2009年3月1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7500元,并出具给原告欠条一份,未约定付款期限。后被告没有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良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挺货款7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被告蔡良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妙法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人民陪审员 林颖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