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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4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传华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952号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对原告朱某诉被告周某、刘某1、刘某2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111民初495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16、第17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25元,由原告朱传华负担913元,原告周兴旺负担100元,被告周某负担812元。”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00元,由原告朱传华负担3900元,原告周兴旺负担450元,被告周某负担3450元。”审判员 刘 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警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