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4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传华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4952号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对原告朱某诉被告周某、刘某1、刘某2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111民初495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16、第17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25元,由原告朱传华负担913元,原告周兴旺负担100元,被告周某负担812元。”应更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800元,由原告朱传华负担3900元,原告周兴旺负担450元,被告周某负担3450元。”审判员 刘 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警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