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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天成雅正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天成雅正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民终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天成雅正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148号宝亨大厦1807室。法定代表人:陈小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东,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琳,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1层101。法定代表人:余练武,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晓,新疆函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乌鲁木齐天成雅正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雅正公司)与上诉人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新疆生产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天成雅正公司在一审时已经提出2017年2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一审未予审理;一审对当事人争议的“收到建设方工程款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中的相应比例认定不当,对该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成雅正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28元、上诉人西典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18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甄红星审判员  赵 群审判员  刘新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杨婷婷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