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龚国洪与泸州市昌庆商贸有限公司、蒋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国洪,泸州市昌庆商贸有限公司,蒋正国,田昌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538号原告:龚国洪,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冯祥泸,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昌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气象局院内1幢2楼。法定代表人:田昌庆,总经理。被告:蒋正国,男,汉族,1967年2月25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田昌庆,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龚国洪与被告��州市昌庆商贸有限公司、蒋正国、田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龚国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国洪撤诉。案件受理费34384元,本院减半收取171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乾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沙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