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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龚国洪与泸州市昌庆商贸有限公司、蒋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国洪,泸州市昌庆商贸有限公司,蒋正国,田昌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538号原告:龚国洪,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冯祥泸,四川神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昌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气象局院内1幢2楼。法定代表人:田昌庆,总经理。被告:蒋正国,男,汉族,1967年2月25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田昌庆,男,汉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原告龚国洪与被告��州市昌庆商贸有限公司、蒋正国、田昌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龚国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国洪撤诉。案件受理费34384元,本院减半收取171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乾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沙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