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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5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白文华与张三伟、李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华,张三伟,李欢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5082号原告:白文华,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明才,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三伟,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欢欢,女,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文华与被告张三伟、李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文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文华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文华负担。审判员  王雅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