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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43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4330号原告:王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林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家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