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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晓东与李寿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晓东,李寿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苏晓东,男,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李寿先,男,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苏晓东与李寿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云2323民初60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寿先应清偿申请执行人苏晓东借款本息61415元,诉讼费668元。因被执行人李寿先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苏晓东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寿先名下的先进大酒店已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手续,该房产暂无法变现,李寿先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1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应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丽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