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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宣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宣坤,张广芬,杨希庆,刘学田,徐方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1号。被执行人刘宣坤,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广芬,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希庆,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学田,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方典,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宣坤、张广芬、杨希庆、刘学田、徐方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宣坤、张广芬、杨希庆、刘学田、徐方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宣坤、张广芬、杨希庆、刘学田、徐方典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终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宣坤、张广芬、杨希庆、刘学田、徐方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爱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