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邱志强夏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志强,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刑初526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志强,男。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管制二年;又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9日被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3年2月28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羁押,同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夏某,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羁押,同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余庆环,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志强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云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志强、夏某、辩护人余庆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7日,被告人邱志强盗得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便通过网络搜索到回收手机电脑的被告人夏某的联系方式。当日,两人互加微信好友,夏某在华侨城地铁站通过微信支付2800元从邱志强手中收购该赃物苹果笔记本电脑。2016年11月25日14时10分许,邱志强在深圳市南山区大冲都市花园B座20B房,盗走客厅内被害人冼某某的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四张抗战系列纪念邮票、港币30元、英镑25元、硬币450枚和一个POLO公文包,盗走卧室内被害人何某的一台Thinkpad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当日,夏某在华侨城地铁站通过微信支付200元从邱志强手中低价收购上述两台赃物笔记本电脑。2016年11月26日,邱志强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头大厦15B房,盗走被害人陈某1的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和一条红色万宝路香烟(均无法估价)。同日,夏某在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湖南乡村菜馆分别以2500元、700元低价收购上述赃物苹果笔记本电脑和赃物三星笔记本电脑。2016年12月3日16时30分许,邱志强以接人为名通过“易到约车”租乘被害人陈某2的奔驰轿车到深圳机场。而后,在深圳机场麦当劳餐厅,邱志强谎称自己手机没电,以借用为名骗走陈某2的一部苹果6S64G型手机(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240元),并乘坐地铁离开现场。同日,邱志强利用所骗手机从陈某2支付宝账户中盗转3000元人民币到其本人支付宝账户。同日,邱志强在华强北地下商场以2000元将上述赃物苹果手机变卖。2016年12月18日16时30分许,邱志强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华业玫瑰四季园1期2栋1座3单元28D房,盗走被害人刘某的一台苹果牌MacBookAir13-inch型笔记本电脑(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770元)、一部小米4C高配版32GB型手机(鉴定价值为人民币770元)和现金人民币2000元。同日,夏某在翠竹路湖南乡村菜馆以2600元低价收购上述赃物苹果笔记本电脑。上述赃物小米手机则被邱志强一直留作己用。2016年12月21日19时许,邱志强以接人为名通过“易到约车”租乘被害人钟某的特斯拉轿车到深圳机场。而后,在深圳机场麦当劳餐厅,邱志强谎称要给朋友发微信红包,以借的名义骗取钟某100元。在发现钟某是用一部三星S6EDGEG925032G型手机(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550元)转给其100元后,邱志强谎称自己手机没信号,以借用为名骗走钟某的该部三星手机,并乘坐地铁离开现场。同日,邱志强利用所骗手机从钟某微信账户中盗转6821元人民币到其本人微信账户。同日,邱志强利用所骗手机假冒钟某名义在微信聊天中谎称借钱,骗走钟某朋友张某的480元和钟某姐姐的170元。邱志强将该赃物三星手机一直留作己用。2016年12月25日9时40分许,邱志强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合正汇一城1E栋2701房,盗走被害人吴某1的一台黑色华硕MV400C型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和被害人罗某的一部苹果616G型手机(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980元)。同日,夏某在翠竹路湖南乡村菜馆以400元低价收购上述赃物华硕笔记本电脑。上述赃物苹果手机则被邱志强无偿随赠给了夏某。另查明,缴获的三星S6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钟某,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已发还被害人吴某1、苹果6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罗某、苹果7P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吴某2、苹果牌MacbookAir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小米4C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志强、夏某在庭审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之物证部分赃物照片、经两被告辨认、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赃物购置发票、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购买的发票、微信朋友圈截图,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监狱罪犯档案、证人江某、邓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冼某某、何某等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志强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邱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夏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志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邱志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责令被告人邱志强退赔被害人冼某某经济损失港币30元、英镑25元、硬币450枚;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24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退赔被害人钟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921元;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80元;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金立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 正 齐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人民陪审员 梁 吐 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璇(兼)书 记 员 郑 淦 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微信公众号“”